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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2011全国拔河新星赛江苏站暨江苏拔河赛的通知

2011-07-26 11:19 体总网

  省社管字[2011]45号

  各市体育局、总工会,有关产业(厅、局)、大企业工会及有关单位:

  2011年全国拔河新星系列赛江苏站暨江苏省拔河比赛将于10月27日至30日在赣榆县举行。本次比赛公开组600公斤级项目优胜队伍将有资格参加全国拔河新星系列赛总决赛。请有关单位按照规程要求积极组队,及时报名,做好参赛各项工作。

  附件:1、竞赛规程

  2、报名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体育 拔河△ 比赛 通知

  抄送:赣榆县文化广电体育局

  江苏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2011年7月21日印发


  附件1:2011年全国拔河新星系列赛江苏站暨江苏省拔河比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中国拔河协会

  二、承办单位:江苏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江苏省总工会宣教部

  连云港市体育局

  赣榆县人民政府

  三、协办单位:赣榆县文化广电体育局

  四、竞赛时间和地点

  10月27日至30日在江苏省赣榆县体育馆举行。

  五、竞赛项目

  (一)新星系列赛江苏站:公开组600公斤级。

  (二)江苏省比赛:

  1、公开组600公斤级(兼报新星系列赛江苏站);

  2、女子组540公斤级;

  3、男子组600公斤级、640公斤级。

  六、参加单位

  (一)2008年1月1日至今未参加过中国拔河协会主办赛事(新星系列赛除外)的拔河队伍均可报名参加新星系列赛江苏站。

  (二)江苏省内各市体育局、总工会组织有关大企业及基层拔河队伍报名参加江苏省比赛。

  七、参加办法

  (一)各单位参赛队数不限。每支拔河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兼指挥1人、训练员1人、运动员9人(含替补运动员)。公开组运动员性别不限。

  (二)参赛运动员可以兼项,如有兼项,请在报名表上注明。

  (三)运动员必须年满18周岁,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并自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八、竞赛办法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最新审定的《拔河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二)各参赛运动队须着统一服装参加开、闭幕式和比赛。

  (三)比赛使用国际拔河联合会认证的荷兰产邓禄普牌拔河道。

  (四)仲裁、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辅助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派。具体报到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九、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单项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参赛不足8队,按实际参赛数递减1名录取。参赛不足3队,取消比赛。

  (二)新星系列赛江苏站前两名队伍各颁发奖金1000元,并有资格参加新星赛总决赛,如有弃权,则按成绩递补。

  (三)江苏省比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十、报名、报到及离会

  (一)报名:

  参赛单位按要求填写报名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和参赛单位简介(500字以内)、参赛队全体人员5寸合影(电子版),于9月20日前分别报江苏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和赣榆县文化广电体育局。

  江苏省内工会系统单位参赛,须将报名表另报1份至省总工会宣教部。

  江苏省总工会宣教部

  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02号,邮编:210003。

  联系人:陈战,电话/传真:025-83536228。

  江苏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地址:南京市广州路191号,邮编:210029。

  联系人:曲忆,电话:025-51889331,传真:025-51889195。

  电子邮件:quyi83730228@126.com,QQ:787351444。

  赣榆县文化广电体育局

  地址:江苏省赣榆县青口镇环城南路70号,邮编:222100。

  联系人:张涛,电话:0518-86288407,传真:0518-86287402。

  电子邮件:gyty2011@163.com,QQ:29050376。

  (二)报到:

  1、时间:2011年10月27日18点前。

  2、地点:赣榆县委党校(赣榆县黄海东路新县政府路东)。

  3、联系人:闫格,电话:15861281025。

  (三)离会:2011年10月31日12点前。

  十一、其他

  (一)各参赛队的差旅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比赛期间发生的伤病治疗费用均自理。

  (二)新星系列赛江苏站和江苏省比赛公开组600公斤级项目免收报名费。其他项目,每队须交报名费500元。

  (三)各参赛队须按照组委会统一要求集中食宿,并于报到时交纳食宿费每人每天150元(提前离会不退费),不足部分由赛区补足。

  (四)各参赛队如需预定返程车票,请于报到时一并报大会接待组,逾期自行解决。

  (五)报到时运动员应交验本人二代身份证、地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赛前身体健康证明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六)比赛的转播权和赛事相关图片和文字资料的版权属于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有权无偿使用运动员的图片、录像等进行旨在促进拔河运动发展的各项宣传、推广活动。

  十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责任编辑: 裴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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