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组织定名为中国拔河协会,简称“中国拔协”。 英文名称为“CHINESE Tug-of-War ASSOCIATION”缩写为“CTW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拔河领域里有一定影响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拔河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依据《体育法》,组织和团结全国拔河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普及中国的拔河运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扩大国际体育交流,增进世界人民的友谊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决反对在拔河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等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体育总局,同时接受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全面负责拔河项目的业务指导,研究制定拔河运动发展规划、计划;
(二)宣传和普及拔河运动知识,大力发展拔河事业,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加拔河运动;
(三)审定、修改拔河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全国竞赛计划和规程;
(四)指导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拔河活动,促进拔河运动的普及提高;
(五)负责组织全国性拔河竞赛及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指导员的培训工作;
(六)制定拔河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考核、审批各等级的裁判员、教练员、指导员和运动员,并指导地方各等级裁判员、教练员、指导员和运动员的评定工作;
(七)参加国际拔河联合会有关活动,组织参加或承办国际比赛;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增进与各国、各地区拔河组织的友谊;
(八)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或委托会员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拔河各类比赛;
(九)负责组织和协调拔河理论、科研、运动技术等专题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拔河运动的科学化发展;
(十)会同有关部门对拔河器材等相关用品、产品进行技术指导和审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会同有关部门对拔河组织进行评估、审定和管理;
(十一)结合本项业务,为发展拔河事业积累资金;
(十二)向社会宣传、介绍有关拔河运动的各种信息、动态和经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先进;
(十三)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本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拔河领域里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
1、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3、由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发给本会单位会员证明。
(二)个人会员:
1、必须从事拔河活动1年以上。
2、必须书面报本会备案,交纳会费后即成为个人会员,由秘书处发给本会个人会员证明。
3、对中国拔河事业或本会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经秘书处报请委员会同意后,可以成为本会“终身荣誉会员”或“荣誉会员”。
第十条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优先承办本会主办活动的权利。
(四)享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决议,积极宣传拔河运动,认真遵守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单位会员有协助本会推广拔河运动的义务。
(七)单位会员有协助本会发展个人会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必须在该年度的11月30日(含)以前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否则该会员有义务交纳下一年度的会费。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代表由单位会员推选代表和个人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有关提案。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委员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委员会成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其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并民政部备案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并民政部备案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委员会同意,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协会工作。
(二)明确副会长和秘书长工作分工。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督促和检查秘书处工作情况,并听取汇报。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协会工作,完成会长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秘书长协调各工作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五)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秘书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委员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委员、常务委员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委员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委员、常务委员、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委员、常务委员、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团体、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会会旗、会徽、会标、电子章由委员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1日第4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