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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拔河运动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广泛的群众基础,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已从自发的民间游戏行为逐步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集健身性、娱乐性、竞技性、观赏性于一体的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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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拔河协会章程
2006-03-17 15:42:00 中国拔河协会官方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组织定名为中国拔河协会,简称“中国拔协”。  英文名称为“CHINESE TUG-OF-WAR ASSOCIATION”缩写为“CTWA”。
    第二条  中国拔河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国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拔河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由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拔河协会章程,并在拔河领域里有一定影响的,自愿加入中国拔河协会的团体和个人组成;
    第三条  中国拔河协会的宗旨是依据《体育法》,组织和团结全国拔河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普及中国的拔河运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扩大国际体育交流,增进世界人民的友谊服务。
    第四条  中国拔河协会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拔河协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拔河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制定拔河运动发展规划、计划。
    (二)宣传和普及拔河运动知识,大力发展拔河事业,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加拔河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三)审定、修改拔河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全国竞赛计划和规程,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四)指导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拔河活动,促进拔河运动的普及提高。
    (五)负责组织全国性拔河竞赛及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指导员的培训工作。
    (六)制定拔河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组织考核、审批国家级裁判员、教练员、指导员和健将级运动员,并指导地方体育部门做好等级裁判员、教练员、指导员和运动员的评定工作。
    (七)参加国际拔河联合会有关活动,组织参加或承办国际比赛。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增进与各国、各地区拔河组织的友谊。
    (八)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或委托会员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拔河各类比赛。
    (九)负责组织和协调拔河理论、科研、运动技术等专题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拔河运动的科学化发展。
    (十)会同有关部门对拔河器材等相关用品、产品进行技术指导和审定;会同有关部门对拔河组织进行评估、审定和管理。
    (十一)结合本项业务,开展多种经营,积极创收创汇,为发展拔河事业积累资金。
    (十二)向社会宣传、介绍有关拔河运动的各种信息、动态和经验,表彰先进。
    (十三)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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