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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全国拔河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2010-06-12 15:53

  社体字〔2010〕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社体中心(群体处、体总秘书处),各行业体协办公室,北京体育大学:

  为进一步推动拔河运动的开展,调动各单位和个人支持和参与拔河运动的积极性,我中心中国拔河协会决定在全国开展拔河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的时限

  2006年5月至2010年5月期间,在拔河组织建设、活动的开展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先进单位的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评选范围

  各有关开展或组织拔河运动的单位,每个省区市、行业推荐单位不得超过2家。

  (二)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体育方针、政策,重视拔河工作,大力开展拔河活动;

  2、重视拔河组织建设,管理制度健全,有拔河活动开展的场地;

  3、大力开展拔河活动,实绩显著,积极承办中国拔河协会交办的活动;为发展本地区、本单位的拔河作出贡献。

  三、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评选范围

  各级各类拔河协会的专兼职工作者、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以及热心支持拔河工作的领导者,每个单位推荐先进个人不超过4人(运动员除外,人数不限);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党,模范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思想作风正派;

  2、对本职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业务素质较高,工作积极努力,成绩显著;

  3、重视、支持拔河工作,能较好地解决开展拔河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开展拔河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四、评选办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社体中心(群体处、体总秘书处)以及各行业体协办公室可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及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进行评选推荐,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和中国拔河联合会审批、表彰。

  (二)请填写《中国拔河协会先进单位申报表》和《中国拔河协会先进个人推荐表》,加盖公章,并于2010年7月30日前报到中国拔河协会。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9号

  邮编:100763

  传真:010—67133577

  电话:010—67183764

  联系人:张 娜

  六、表彰办法

  (一)在2010年召开的中国拔河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表彰;

  (二)对获得全国拔河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称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中国拔河协会先进单位申报表、中国拔河协会先进个人推荐表

  二 O 一 O 年 六 月 九 日

  主题词:社体中心 拔河 表彰 通知

(责任编辑: 裴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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