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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四体会反兴奋剂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0-05-10 10:30

  各参赛单位,有关厅、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争的体育道德,确保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以下简称体育大会)圆满成功,巩固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和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反兴奋剂工作的积极成果,展示我国近年来全民健身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良好态势,推进非奥项目的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本届体育大会反兴奋剂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参赛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反兴奋剂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运动员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纯洁性和公平出发,全面做好本单位参加体育大会的反兴奋剂工作。

  各参赛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反兴奋剂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业务主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作用,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管理措施并认真落实。对顶风作案或因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总局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总局有关项目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对所属项目体育大会反兴奋剂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对所属项目反兴奋剂工作的责任,将反兴奋剂作为竞赛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

  三、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本”的原则,各参赛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全员的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反兴奋剂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营造积极向上的反兴奋剂氛围,不断提高广大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自觉抵制兴奋剂的意识和能力。

  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编印了《运动员反兴奋剂教育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和反兴奋剂试卷,各参赛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实际参赛人数,填妥附件中的表格,传真到反兴奋剂中心(传真:010-84376809),反兴奋剂中心将尽快将读本和试卷邮寄到各单位指定地址。各参赛单位应在体育大会开幕前组织全体运动员认真学习读本,并组织考试,考试及格者方能参赛。赛事期间科教司和反兴奋剂中心将抽查教育培训情况,一经发现考试不合格或组织不得力的情况,对运动员所属参赛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因教育不力而造成的兴奋剂违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加大兴奋剂检查工作力度,体育大会决赛阶段赛内兴奋剂检查数量计划比第三届体育大会增加10%。赛内兴奋剂检查原则上在比赛后立即进行。体育大会预赛、决赛阶段(自各项目规定报到之日起至比赛结束,不论运动员是否已到达指定住宿地点)进行的赛前或赛中兴奋剂检查均关于做好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

  反兴奋剂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视为赛内检查。在此期间,运动员可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被要求接受兴奋剂检查。各参赛单位要教育广大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积极配合兴奋剂检查工作。

  五、严格执行赛外兴奋剂检查的有关规定。

  (一)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进入运动员驻地和训练、竞赛场所,各单位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挠或借故推延。

  (二)运动员在接受兴奋剂检查时应同时出示运动员注册证和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运动员出示注册证)。必要时检查人员可以现场拍摄运动员相片。

  六、加强对兴奋剂检查、检测工作的质量管理。

  (一)检查人员应按照国际兴奋剂检查标准实施兴奋剂检查。

  (二)实施兴奋剂检查,应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出示兴奋剂检查证件和兴奋剂检查授权书。

  (三)实验室检测工作应严格执行有关国际标准。

  七、体育大会预决赛期间发生的兴奋剂违规行为,将根据总局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八、进一步拓宽、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强对反兴奋剂工作的监督,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

  举报地址、电话:

  (一)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

  地址:北京崇文区体育馆路2 号,邮编:100763

  电话:010-87182332、010-87182702

  传真:010-67114862

  (二)监察部驻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地址同上

  电话:010-87182428

  传真:010-67151456

  (三)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

  地址:北京朝阳区安定路1 号,邮编:100029

  电话:010-64956020

  传真:010-64976855

  国家体育总局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 裴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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