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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2010-05-10 10:13

  为激励和表彰各代表团、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在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上恪守体育道德,顽强拼搏、赛出风格、赛出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服务,现制定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如下:

  一、评选范围

  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各参赛代表团、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遵守和执行《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竞赛规程总则》和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则以及有关规定。

  (二)代表团能够树立正确的参赛观,公正竞赛、公平竞争,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运动队的教育和管理,赛风赛纪良好。

  (三)运动员能够认真遵守各项规定,组织纪律观念强,比赛作风端正、顽强拼搏,胜不骄、败不馁,体现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

  (四)裁判员能够认真遵守各项规定,执行裁判工作时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徇私舞弊,不搞不正之风。

  (五)比赛期间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

  1、运动员兴奋剂检查结果呈阳性或有作弊行为。

  2、被认定比赛作假,或有意串通改变比赛结果。

  3、违反《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规定。

  4、发生特殊或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三、评选办法

  (一)代表团的评选工作,由组委会竞赛部负责,根据评选条件,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名推荐,征求意见后报组委会审定。

  (二)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评选工作由各项目竞赛委员会设立评选机构,由专人负责。评选方式由各参赛队、裁判组提名,根据实际情况,推选具备条件的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经评选机构汇总审核,报竞赛委员会审定。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团不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活动,组委会将在闭幕式上授予参赛纪念。

  四、评选名额

  (一)代表团的评选名额不限。

  (二)运动队的评选比例为5:1;运动员的评选比例为10:1;裁判员的评选比例为15:1。

  五、奖励方式

  对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团、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予以奖励。

  六、注意事项

  (一)各项目竞赛委员会在评选工作中要加强宣传教育,将评选工作与教育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不搞形式主义。

  (二)评选工作应把重点放在运动队,促进各方面在抓好训练、比赛的同时,重视抓好运动队的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三)评选工作要注意赛场表现和平时表现相结合,运动技术水平和赛场作风相结合,要有利于运动队之间、运动员之间的团结,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四)评选结果原则上在本项目最后一天比赛结束后揭晓,不得提前或推后。

(责任编辑: 裴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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