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群字〔2009〕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行业体协,各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组委会:
为规范管理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冠名、着装广告等行为,充分调动社会参与、支持全国体育大会的积极性,拓宽全国体育大会资金筹集渠道,现将有关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冠名、着装广告的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代表团可冠以赞助单位的名称。总秩序册上可加注赞助单位名称,格式例子为:北京(××××××)代表团,赞助单位名称(括号内)不得多于6个汉字或12个字节;总成绩册上不加注赞助单位名称。
二、各代表团所属运动队可冠以赞助单位的名称。单项秩序册上可加注赞助单位名称,格式例子为:北京(××××××)队,赞助单位名称(括号内)不得多于6个汉字或12个字节;单项成绩册上不加注赞助单位名称。
三、各代表团团服、各运动队(员)领奖服、比赛服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代表团团服上可出现赞助单位广告标识,团服上衣胸口或背后只能出现一处,胸口面积不得超过7CM×4CM;背后面积不得超过14CM×8CM。
(二)运动队(员)领奖服、比赛服的广告要求,按各项目竞赛规则和相关规定执行。
四、各代表团团旗上除标明单位名称外,可以出现广告标识,面积不得超过60CM×40CM。
五、各项目比赛可冠以赞助单位名称,格式例子为: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蹼泳比赛,赞助单位名称(括号内)字节不限。
六、各单项秩序册、总秩序册上可有广告插页,但不得超过5页,各单项成绩册、总成绩册上不得有广告插页。
七、除上述规定外,涉及各运动队专用物品、宣传品等广告行为的应符合各项目的具体规定。
八、冠名、着装广告等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出现烟、酒和不宜进行公众宣传的广告。
九、请各代表团将代表团赞助单位名称、各运动队赞助单位名称和团服、领奖服、比赛服小样于2009年12月31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寄至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组委会竞赛部,逾期不予受理。
地 址:合肥市阜南路40号富康大厦B区五楼508室
邮 编:230001
联系人:葛 伟
电 话:(0551)2650872
手 机:13966683268
E-mail: hfsth@126.com
十、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组委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上述规定,对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的冠名、着装广告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审核,对违反规定者不予受理。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至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结束时止。
十二、本规定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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